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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9 02:49:34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有效防止可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切实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要把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来做好”。云南作为全国禁毒斗争的最前沿和主战场,防范国内可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制造毒品,能有力全国禁毒工作。

  二、立法依据

  当前,毒情形势快速变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云南执法实际,根据《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三十条“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但易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公安机关会同负责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立足云南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禁毒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参考其他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规定》全篇共31条,通过对可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销毁、核查等环节予以规范,以求实现管制目的。

  (一)可制毒化学品采取目录制管理,参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目录,将其中37种易用作制毒的化学品进行列管,根据毒情变化可进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职责,通过信息互通共享和部门间联合执法,既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影响营商环境,又避免可制毒化学品漏管失控。

  (三)为防止可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销毁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了规定,对其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四)通过向云南警方微信公众号提交相关信息,实现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确保其品种、数量、流向、用途的真实性,同时有利于对可制毒化学品流失案件开展溯源。

  (五)对运输和寄递可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予以规范,设定了夹藏夹带的禁止性行为。

  (六)为进一步加强同省外公安机关的协作,深入贯彻入滇核查工作,将劝返和通报来源地公安机关写入规章。

  (七)为证明可制毒化学品的真实流向和用途,防止其非法流入制毒渠道,建立了入滇核查和国际核查机制。

  (八)明确了查获的可制毒化学品和无主可制毒化学品的处置程序,同时对处置经费来源进行了规定。

  (九)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执法主体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规定。

  (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行政处罚的幅度也相应做了调整。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zwgk/zcjd/bmjd/202410/t20241016_305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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