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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砼类、预制构件类)动态考核审查意见的公示(第459号)

时间:2021-04-15 11:45:46 作者:来源:

  晋建质函〔2021〕45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1〕43号)要求,我厅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报送的动态考核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769家检测机构(预拌砼类、预制构件类)审查意见(附件1)进行公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示审查意见为“无”的检测机构不需报送补证资料。

  二、公示审查意见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补证申请表(附件2),按照公示意见的补正要求将附件2申请表与补证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附资料目录,一式一份,加盖印章),将上述装订材料与补证资料有关原件交初审部门,各初审部门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企业补证资料(复印件装订版和有关原件)和补证检测机构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我厅质量安全处。

  补正资料说明:1.所有补证要求的有关证件、证明、证书(除资质证书外)均需提供原件。

  2.所有补证检测机构均需要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含首页和变更页面),装订于补证申报资料首页。

  3.补证要求提供有关人员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加盖保险机构公章的个人参保证明或企业参保明细(含有关人员),参保周期为2020年度1-12月,参保类型为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提供一种)。

  4.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不可提供企业内部出具的有关说明。

  5.补证要求提供所缺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校准报告的,按照审查意见列明的所缺仪器设备提供;其余要求提供全部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校准报告的,可参照审查意见列明的所缺仪器设备进行完善,但补证资料需要提供全部主要仪器设备。

  6.补证资料里仪器设备校准报告提供自校证明的,同时需要提供自校所用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确保仪器设备量值溯源的可靠性。

  三、公示审查意见为“未在规定时间报内送动态考核资料”的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1〕43号)要求,将考核申报资料(复印件装订版及有关原件)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厅质量安全处,逾期不予受理。逾期仍未报送考核申报资料的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市住房建设部门、各扩权县住房建设部门对公示审查意见为“未在规定时间报内送动态考核资料”的检测机构要进行资质标准现场核查,于2021年4月30前将现场审核意见报送我厅质量安全处。

  四、请各市住房建设部门、各扩权县住房建设部门按上述要求通知并督促需要参加补证的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联 系 人:赵子珏  

  联系方式:0351-3580074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砼类、预制构件类)动态考核审查意见.xls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补证申请表.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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