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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特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没有限值要求,是否需要进行现状监测。

时间:2024-04-27 05:18:02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您好!您的诉求事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要求: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 5 千米范围内近 3 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1 个点位补充不少于 3 天的监测数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wjjd/hygq/202404/t20240425_6439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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